中國生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生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並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發揚生理科學之研究及應用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倡生理科學之研究。
二、調查國內外生理科學專業之發展徵集有關圖書以供各學術團體之參考。
三、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
四、審議有關生理科學之名詞及標準。
五、發行中國生理學雜誌及印發與學會有關之書刊。
六、推薦生理科學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學術之事業及活動。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學生會員:年滿二十歲,凡在國內外就學曾修習生理學課程者,經本會會員兩人之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即可為
本會學生會員。
二、普通會員:凡在國內外有關生理學科之專科以上院系畢業,而繼續從事生理科學研究,經本會會員兩人之介紹及
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普通會員。
三、永久會員:凡取得本會普通會員之資格,一次繳足終生會費者,為本會永久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在經濟或其他方面對本會有實際贊助,經本會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通過者,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五、名譽會員:凡對於生理科學有特殊貢獻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者,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八條:本會各種會員之權利:
一、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
1.享有本會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2.享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學術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3.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利。
4.享有本會各種書刊訂閱優待之權利。
二、名譽會員、學生會員及贊助會員:
1.享有參加本會年會之權利。
2.享有本會刊物贈閱之權利。
第九條:本會各種會員:
一、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議決案之義務。
二、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三、有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會員如不能履行上述義務達三年者,即停止其會員權利。
若因某種原因不能依法履行上述義務者,須向本會報備。由理事會視實際情形斟酌予以保留會籍。
第十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組織理事及監事會議。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
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情形。
三、監察本會之財務或財產。
四、審核年度決算。
五、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六、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七、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
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
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八條:理事監事會議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九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元,國內普通會員新台幣肆佰元,國外普通會員暫定為美金肆拾元,於會員入會時
繳納,理監事會得視實際情形增減之。
二、常年會費:學生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國內普通會員新台幣陸佰元,國外普通會員美金肆拾元,贊助會員新台幣壹萬
元以上。
三、國內外永久會員之終生會費暫分別定為新台幣壹萬元或美金伍佰元,由理事會按實際情形增減之。
四、補助費。
五、自由捐助。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
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
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
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六條:本章程經內政部四十八年十月三日台(48)內社字第17676號通知核准,並於六十六年第一次修訂。
七十年三月十八日第二次修訂 [內政部台(70)內社字第3170號通知備案]。
七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第三次修訂 [內政部台(73)內社字第229809號通知備案]。
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第四次修訂 [內政部台(79)內社字第770695號通知備案]。
八十年八月三十日第五次修訂 [內政部台(80)內社字第8004520號通知備案]。
八十三年五月五日第六次修訂 [內政部台(83)內社字第8310738號通知備案]。
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第七次修訂 [內政部台(86)內社字第8608059號通知備案]。
八十六年五月五日第八次修訂 [內政部台(86)內社字第8614087號通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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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3.